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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年03月09日    来源: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
各分、县(市)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安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现将《贵阳市公安机关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落实此项工作,提高本部门机关和广大民警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本单位实际做到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切实提高公安民警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避免非战斗原因减员,始终保障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
附件:贵阳市公安机关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试行)
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
2015年1月6日
贵阳市公安机关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局党委从优待警措施,加强公安民警心理健康保护工作,规范民警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的运作,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民警心理危机干预指导意见(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危机干预的主要对象为:在工作或生活中遭遇重大案(事)件,既不能回避又无法用通常方法应对,造成或可能造成认知、情感和行为紊乱,甚至危及生命的民警。
第三条 危机干预的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先。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干预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心理危机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主动快速。对遭遇突然变故和重大事件的民警主动提供心理援助,保证民警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
(三)协同应对。整合政工、纪检、维权等相关部门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危机干预领导机制。
(四)严格保密。危机干预工作人员要坚持科学和专业的精神,严守职业操守,对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及贵阳市公安机关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
贵阳公安机关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设在政治部,下称“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市局民警心理训练基地(警训部)、各级政工部门和各级民警心理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为贵阳公安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
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局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包括民警心理危机的评估与初步诊断、危机干预和干预后效果的反馈、跟踪)、定期对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贵阳公安机关关爱民警委员会报告全局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开展情况等。
市局民警心理训练基地主要负责对全市参训民警心理危机信息情况进行甄别,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传授心理问题应对方法技巧。科学开展民警心理危机脱敏训练,提高民警心理承受力、忍耐力,强增适应力,降低PTSD的发生,使民警面对危机时保持正常的身心状态。
各级民警心理健康服务站主要负责对基层民警发生心理危机事件的情况进行初步筛选甄别,对于符合干预条件的民警,负责将相关情况信息及时上报市局心理服务中心,并协助做好干预效果的反馈、跟踪和后续援助工作。
各基层科所队主要负责将民警发生心理危机事件的信息即时上报本单位“服务站”(或政工部门)及“联络员”,并积极配合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及干预后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按照危机事件的性质和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可采取主动性干预。
(一)主动性干预
1、根据事件的诱因,民警遇到下列情况后,可能出现急性应激反应或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必须尽快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执行重大任务、参与危难急险事件救援行动的;
(2)使用枪支、警械毙伤人员、受枪伤以及目睹战友伤亡的;
(3)在工作中遭受不法侵害的。
2、根据民警的身心状况反应(情绪、行为、言语),观察了解到有下列情形的,应立即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不得延误:
(1)有轻生和自杀意图的;
(2)发生自伤、自残、自杀未遂的;
(3)出现情绪休克的(如不言不语,对周围的人和事漠不关心,或者茫然等表现);
(4)出现应激躯体反应的(如心理刺激引发的昏厥、呕吐、颤抖等);
(5)有较大情绪波动的(如紧张、易怒、自责等)。
第六条 按照危机事件的性质和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可采取非主动性干预。
(二)非主动性干预
民警在遭遇重大挫折、重大家庭变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后可能引发心理危机,所在单位或本人主动寻求帮助的,可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经评估,对确定为潜在心理危机的民警,应建议其接受心理危机干预;如本人不愿接受干预,应告知所在单位密切关注其心理变化,一旦发现出现严重心理危机症状,应及时按干预程序实施主动性干预。
第七条 本市公安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流程为:
(一)民警遭遇心理危机事件后,所属部门应在12小时内向本单位“服务站”(或政工部门)、联络员报告。民警在工作中遭受不法侵害的,各级公安机关“维权办”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同级民警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或政工部门)。
(二)各单位“服务站”(或政工部门)、联络员接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及时上报市局政治部,同时向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进行通报。
(三)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接报后,及时与基层单位取得联系,并对民警发生的心理危机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评估判断、检测诊断。
(四)对经专业机构诊断有心理危机症状的民警,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要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个性化危机干预方案,并在48小时内实施危机干预。如有必要,可以向上级请求援助,由上级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对一般心理问题的民警,开展个体面谈咨询、心理疏导等心理援助。对确诊有严重心理问题或患精神疾病的,应联系家属及民警所在单位,协助给予24小时监护,并及时转介专业机构或专科医院治疗。转介由政工部门会同患者单位、家属共同决定,必须符合《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五)结束阶段
危机干预人员应按照干预工作有关技术要求,规范实施危机干预。经危机干预后症状消除的,结束干预程序;对基本消除心理危机症状,但仍存在其他心理问题的,应转入常规咨询和辅导,继续提供心理服务。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出具干预结果的报告,将干预效果反馈给相关单位的政工部门及“服务站。
(六)后续处理
干预结束后,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应出具书面报告,将干预效果反馈本级政工部门及服务站,并对被干预民警的后续处理提出建议。
(七)追踪归档
在干预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要对被干预民警的状况进行跟踪访谈,以防危机复发。政工部门和相关责任人配合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做好干预后效跟踪,了解当事人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反馈跟踪情况,并将处理建议、处理情况、工作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民警发生心理危机后,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接报后必须在48小时内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一)在干预工作开展前: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接报后要及时安排干预人员赶赴现场或基层单位,及时了解掌握一手资料,组织制定干预方案,在48小时内实施干预。
(二)在干预工作开展中: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的干预人员,应按照有关干预工作的技术要求,规范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经应急干预后,民警症状消除的,结束干预程序;对基本消除心理危机症状,但仍存在其他心理问题的,应转入日常咨询、辅导,继续接受心理援助。
(三)在干预工作结束后: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在向单位反馈干预效果的同时,可提出被干预民警后续处理建议。
第九条 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的干预人员主要由外聘社会专业机构的心理咨询师及本局已取得国家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发放聘书的民警等人员组成。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负责干预人员的聘任、考核、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聘任的干预人员要不断努力于专业知识学习、实践服务与理论研究,完成危机干预师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同时,应严格遵守民警心理危机干预人员的工作纪律,确保不发生被干预民警个人隐私泄露等严重失德事件。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每年拨专款支持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市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根据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需要,每年制定预算,确保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信息上报时限、上报流程等规范运作,畅通信息渠道,确保全局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完善教育预防机制。市局各单位、各分县局要把提高民警心理素质纳入教育培训目标要求,把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训练作为民警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并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科学设计授课内容,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增强民警自我保健意识。针对民警普遍存在的工作压力、情绪管理、人际交往、婚恋关系等问题,举办心理辅导讲座,传授应对压力的方法技巧,提高民警自我调适能力。对心理健康风险较高的部门、警种和岗位,积极做好前期识别和预防控制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测试和心理调适,帮助民警用积极的思想认识事物,用平和的心态面对问题,用正确的方式处理矛盾。
第十四条 建立普查预警机制。定期对民警进行心理健康普查,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建立心理健康档案。组织专家对有心理问题民警进行心理鉴别和跟踪调查。对筛查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民警,要纳入预警范围,并将预警人员信息告知本单位政工部门领导,密切关注其异常行为和心理动态,做好危机预防和转化工作,防止危机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健全心理援助机制。把谈心谈话作为心理援助的重要手段,密切关注民警的思想脉搏和情绪反应,开设心理援助热线,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引导民警进行合理宣泄和心理减压,重建心理平衡。健全专兼职心理辅导员制度,加强辅导员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落实备案制度。发生民警自杀事件的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省级公安机关民警心理服务中心书面报备。实施危机干预后,主办单位要将有关材料,提交给市(地)级公安机关民警心理服务中心备案。民警因心理问题经专业医疗机构鉴定需休假的,由所在单位报本级心理服务中心(站)备案。
第十七条 民警遭遇心理危机事件后,未按本规定报告或未及时报告的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因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造成民警发生严重心理问题或精神疾患的,在扣除年度目标相应分值的同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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