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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013年12月07日    来源:

一、总则

1、为规范心理咨询师职业行为,确保全市心理咨询行业科学健康和谐发展,依据《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心理咨询师》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2、心理咨询师是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促进心理健康的专业人员。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操技能培训,取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心理咨询活动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心理咨询机构内开展。

3、心理咨询师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4、心理咨询师应了解心理咨询的职责限制和自己的专业能力限度,不做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的事情。

 

二、对求助者的责任

心理咨询师的工作目的是使求助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咨询师应保障求助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1、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性取向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

2、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求助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收费标准、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求助者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咨询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咨询目标、方式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使用冲击疗法、催眠疗法、长期精神分析等技术)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心理咨询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求助者的成长和自立,而并非使求助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师产生依赖。

 

三、与求助者的关系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求助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求助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1、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与求助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不得与求助者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2、不允许心理咨询师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

3、心理咨询师要清楚地了解双重(或多重)关系(例如与求助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干扰和对寻求专业服务的伤害等潜在危险性,避免与求助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在双重(或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等,以确保双重(或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判断并不会对求助者造成危害。

4、心理咨询师不得与当前求助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转介等)。

5、心理咨询师在与某个求助者结束心理咨询关系之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求助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给求助者造成伤害的可能,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6、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求助者明确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7、心理咨询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求助者的咨询服务水平。

 

四、保密原则

心理咨询师应当始终严格恪守保密原则,尊重求助者的个人隐私权,无论是在个体咨询或是在团体咨询中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为求助者保守秘密。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制。在团体咨询时应首先在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咨询师发现求助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求助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3、在遇到上述第(1)、(2)、(3)种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向求助者合法监护人预警的责任;在遇到第(4)种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求助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5、心理咨询师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6、在心理咨询过程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启动危机干预方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心理咨询师在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作虚伪的陈述和报告。

 

五、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即告知、自愿以及能力。

告知是指在求助者做出知情同意之前,心理咨询师有义务和责任告知求助者以下情况:咨询的特点、性质、预期疗程、费用、保密范围等。如果求助者在没有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做出知情同意,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同意。

自愿是指求助者做出知情同意的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利诱或胁迫,其决定是自愿自主的。

能力是指求助者作为知情同意的法律主体,应当具有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能力。

1、心理咨询师需要在建立咨询关系的初期,向求助者告知咨询的特点、性质、预期疗程、费用、保密的范围等,并为求助者提供充分的机会询问并且对其问题给予回复。

2、应与求助者对咨询目标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在使用尚未广泛认可的咨询技术时,心理咨询师需要告知对方有关该咨询技术的发展状况、可能的潜在风险等。

3、当为求助者提供服务的咨询师正在处于接受培训的阶段,而且由其督导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时,那么作为知情同意程序的其中一个部分,需要向求助者告知该咨询师正在处于培训阶段,并且在其督导监督下进行操作的事实。

4、任何时候求助者都有权终止咨询或更换咨询师。

5、如果求助者确实没有法律责任能力做决定,但又必须进行心理咨询时,可以请监护人采用“替代同意”的形式。

 

六、咨询的中断

咨询的中断是指在咨询期间因咨询师个人原因暂时停止咨询。

1、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咨询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在心理咨询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2、除非求助者或者第三方付酬人员提出不需要的情况,心理咨询师在中断咨询之前,需要以合适的方式向求助者提供有关其他选择性咨询方式的建议。

 

七、咨询的终止

咨询的终止是指经过商定,心理咨询师停止向求助者提供咨询服务,和求助者结束咨询关系。

1、在有迹象表明求助者不再继续需要咨询服务或者后续服务对其没有益处时,心理咨询师可以结束咨询。

2、如果心理咨询师受到求助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威胁,或者继续咨询可能会危及到心理咨询师的安全时,那么心理咨询师可以终止咨询。

 

八、案例资料

心理咨询师须确保案例资料的安全,避免对求助者造成伤害。

1、求助者的案例资料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案例文件夹应关闭,求助者的名字不应显露在外面。

2、心理咨询师不应该把咨询记录及草稿随便丢弃在垃圾堆里,而应撕碎或销毁。

3、如果把处于保密状态的咨询记录输入电脑,应该加用密码或其他保密技术,避免被他人辨认或窃取。

4、心理咨询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咨询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得到求助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九、心理测评

心理咨询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并恰当使用。心理咨询师在使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和文化背景。心理咨询师应通过发展和使用恰当的教育、心理和职业测量工具来帮助求助者。

1、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使求助者受益,心理咨询师不得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

2、心理咨询师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该测量或评估工作。

3、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求助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求助者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4、心理咨询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心理咨询师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心理诊断。

5、心理咨询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协议和测验项目)和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漏相关测验的内容。

 

十、职业责任

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心理咨询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心理咨询师应不断更新并发展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自我保健的活动,促进个人在生理上、社会适应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满足专业责任的需要。

1、心理咨询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2、心理咨询师应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

3、心理咨询师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寻求专业督导的帮助。在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4、心理咨询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求助者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5、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自己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或描述其服务内容时,应以确切的方式表述其专业资格。心理咨询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门进行宣传,更不能进行诈骗。

6、当心理咨询师通过公众媒体(如讲座、演示,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络等)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劝导和评论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论要基于恰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尊重事实,注意自己的言行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7、当心理咨询师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险公司等)报告自己的专业工作时,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8、心理咨询师不得利用专业地位获取私利,如个人或所属家庭成员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财物和服务等,也不得利用心理咨询、教学、培训、督导的关系为自己获取合理报酬之外的私利。

 

十一、伦理问题

心理咨询师在专业工作中应遵守有关法律和伦理,努力解决伦理困境,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同行及督导寻求建议或帮助。心理咨询师应将伦理规范整合到日常专业工作之中。     

1、心理咨询师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存在着误解,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正(如转介、寻求督导等)。

2、心理咨询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应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其问题。如果对方违反伦理的行为非常明显,而且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途径解决或根本无法解决,心理咨询师应当向协会举报,以维护行业声誉,保护求助者的权益。如果心理咨询师不能确定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上一级咨询师、督导师以及协会相关部门寻求建议。

 

十二、附则

    1、本细则由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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